Saturday, July 09, 2005

A time to kill

另一本John Grisham的作品,說到一個十歲黑人女孩,被兩個白人男子虐待、強暴;她的父親在兩人被帶出法庭時,用機關槍將兩人射死;這個案子引起黑人和3K黨(Ku Klux Klan 反對黑人擁有和白人相同的權利的白人組織)的行動。
其中律師和檢察官,彼此討厭對方,卻又希望能以此案而一戰成名,名利雙收。
陪審團則遭到壓力,法庭外群集的黑人支持者和3K黨的人;最後還出動軍隊維持和平。
律師則想以當事人精神有問題辯護;卻也遭受一連串危機,妻子和女兒離開;秘書的先生在家前院被毆打,自願實習生被綁、毆打;最後家被放火燒掉;卻因當事人經濟能力問題,收到少的可以的錢。
雖然陪審團是清一色白人,最後卻宣判無罪當庭釋放!
撇去種族色彩,不論是誰的女兒遭受如此待遇,為人父母若有機會,估計都會採取相同的行為。
這讓我聯想到昨天看的Al Pacino另一部電影--Insomnia,他飾演一個警官到阿拉斯加的一個小鎮做一件謀殺案的調查,因為永晝的關係,他在晚上時根本睡不著(外面亮的和白天一樣),可是在他抵達前,他正因一件殺人案,而受調查--因為他為了要將犯人定罪,取了死者小男孩的血液,然後滴在兇手公寓。在追逐犯人時,因陷入五里霧中,竞不小心開槍射中了他的夥伴(當然,或許他是有意的);為了隱瞞這個事實,和唯一知道真相的嫌犯半合作;在近一星期都沒睡著下,他的腦袋和視力漸漸不靈光,加上他已有一定年紀;雖然唯一知道真相的一個年輕女警(他的迷)在最後嫌犯中槍身亡和他也中槍時,保證不說出去;卻已挽回不了想睡的他!
究竟哪種法律制度好?陪審團制還是法官制?
殺罪犯就沒罪嗎?罪犯的人權呢?
為了將人定罪,可以偽造不利的鐵証嗎?
Tough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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