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,卻因為商學位的要求下,修了商業法,當然現在已經進入"考試重點"的部分。
想來還真好笑,我已經懷疑我很有可能之後再繼續唸書下,會修更多奇怪和本業不相關的東西。
以下是這周上課裡的一些笑點。
If you drive a car and run into a dead body on the road then you take the body home, is this theft?
What about a dead cow?
以下網站是連結到NZ法律對於Theft的定義,就定義上來說,把屍體帶回家不算偷竊,因為屍體不是他人的"財產";但死牛就犯法,因為牠是別人的財產。這網站有問題,要想看我說的偷竊定義,要在一旁Search 裡輸進crime後,點選右邊的第三個結果,之後會拉下網頁到219就是了。
聽到這個例子時,我笑了很久,因為我實在懷疑把屍體帶回家要做什麼?做成木乃伊?解剖做成標本?煮來吃?...越來越黑色,還是不要寫了,只是我懷疑以上的動作,應該會觸犯其他法律。
如果你從教室裡拿了一把雨傘走,算偷竊嗎?如果是你之前留下來的,當然不算(可以自己偷自己東西嗎?)可是如果是別人的,當然就算;不過你可以說,只是"借用"之後會還...
這讓我想到,這樣說來,我在台灣丟的傘,那些拿走我傘的人都是小偷!(以NZ的法律來看)
No red bull. No wings!
這是很有名一個提神飲料的廣告詞。因為討論到invitation to treat和offer的差別,老師說難不成你喝了red bull卻沒有翅膀,可以告那家飲料公司? 在那之前他提到一個Pepsi的推銷,說收集兩百萬個百事可樂鋁罐,可以換一台上下垂直飛行價值2300萬的軍用飛機;結果還真有人去Pepsi總部兌換,你猜他有換到嗎?
老師要我們投票,我覺得實在很扯,有些人舉手說有換到;老師說,他們看太多Boston Legal了XD 因為"理性的"(rational)人,絕對不會做這件事,所以是 offer to treat!
我們學的很多例子實在非常好笑,但都是真實的。我想,英文版,還是比中文版好笑。
NZ的判決,也會看其他英語系國家之前類似案子判決;我開始懷疑,台灣案子會看其他國家的判例決定嗎?究竟台灣法律是如何定位和制定的?可想來,若沿用中國的官衙判案方式,還挺怪的吧!(其實我根本不清楚中國古代的法律,就當我亂說一通吧!)
Friday, September 14, 2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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